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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