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