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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