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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