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下同)供应网点的合理布局,保证市场清真食品货源和少数民族其它生活必需的食品供应。在火车站、主要客运码头、机场、商业中心地段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