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对于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予以尊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