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八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以后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放宽录取标准。
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提高其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的比例。
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提高其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