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学校的领导,制定扶持政策,提高教师待遇,增强师资力量,增加办学经费,优化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
各类学校应当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列入计划。
各类学校应当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列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