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市和民族地区对口支援以及各项协作活动。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鼓励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少数民族经济实体参与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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