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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