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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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
第二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
第三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
第四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本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影视广播等宣传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宣传单位应当尊重少数...
第六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是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民族...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人...
第八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
第九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财产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歧视、侮辱,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调查处理。
...
第十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二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发展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应当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合理增配民...
第十三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税、信贷等有关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十四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市和民族地区对口支援以及各项协作活动。各级民族事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学校的领导,制定扶持政策,提高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八条 各类学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以后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放宽录取标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对于保持本民...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清真食品(含清真饮食、副食,下同)供应网点的合理布局,保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三条 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成员和职工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四条 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应当坚持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安置的原则。因市政建设需要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五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六条 对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迁少数民族公民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给予适当...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社、招待所和公共场所等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其假期和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九条 对因婚嫁来到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优...
第三十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受到尊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少数民族的殡葬...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