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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