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和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可以分别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区、县、局级先进工作者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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