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