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以有少数民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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