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创作、影视广播等宣传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宣传单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影视、音像、戏曲和其它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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