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本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