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