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执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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