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是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