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八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和街道,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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