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五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少数民族公民清真伙食补贴。
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等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病人提供清真伙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