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社、招待所和公共场所等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