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