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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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 第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第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 第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 第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 第十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第十一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 第十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 第十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 第十五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 第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 第十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第二十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