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