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