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