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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