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运用信息化方式,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