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