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
← 查看《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