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