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