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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