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