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