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