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