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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