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