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