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