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