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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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第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 第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 第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 第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 第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 第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或者区、县产业... 第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对没有... 第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 第十七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时,应... 第十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区、县总工会,市...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和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 第三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体罚、殴打等侵害职...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单位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市总工会与市和区、县编制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产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工...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 第四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者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商定。 工会兼职委...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的,本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工会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的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依...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