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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