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