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