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体罚、殴打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制止并应当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工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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