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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