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和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工会在调查中应当依法保守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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